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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关于《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我司作为一家在中国境内设有分公司的跨国制药企业,长期致力于将全球先进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引入中国,服务中国患者。我们密切关注并支持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对于贵中心近期发布的《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内部研讨。我们认为,该文件的制定对于规范药品生产场地转移、保障药品质量、促进国际先进疗法本土化生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整体框架清晰、要求明确。

结合我司在相关领域进行产品本土化生产的实际规划与经验,特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和建议,供贵中心参考:

  1. 关于技术转移与工艺验证的衔接:《征求意见稿》中对技术转移和工艺验证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表示赞同。建议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报告的核心要素,以及如何与后续的工艺验证批次(如工程批、工艺性能确认批)的数据进行衔接与互认。例如,是否允许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利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数据支持部分工艺验证结论,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研究。
  1. 关于可比性研究的策略与限度: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属性复杂,生产场地变更后的可比性研究至关重要。建议在文件中增加关于可比性研究策略的指导性原则,例如,基于产品特性、工艺变更程度和现有知识,进行分级、分阶段研究的可能性。对于哪些质量属性是关键质量属性(CQAs),以及可比性验收标准的制定依据(如基于历史数据统计学的限度),若能提供更具体的考量点或案例说明,将有助于申请人科学、高效地开展研究。
  1. 关于原液与制剂生产场地关联变更的申报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原液生产先转移至境内,而制剂分装仍在境外,或反之的情况。建议明确此类分步转移或部分生产环节转移的申报资料要求、审评流程以及注册批生产的要求。这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产能建设和供应链情况,制定更为灵活和可行的本土化生产实施方案。
  1. 关于申报资料中境外原产地产地信息的处理:《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详细的申报资料。对于转移至境内生产的产品,其研发历史、部分非临床或临床数据可能依赖于原境外产地的数据。建议明确此类引用的境外数据的可接受条件,以及是否需要提供证明其与境内生产产品相关性的额外说明或桥接研究数据,以确保注册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1. 关于分公司作为注册申请主体的相关说明:我司在中国的分公司计划作为此类药品上市注册的申请人。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技术资料要求。建议在正式稿或相关问答中,对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资格、其与境外持有人的权责关系(如技术资料授权、知识产权、药物警戒责任等)所需提供的证明性文件予以明确,以确保注册申请程序的顺畅。
  1. 关于注册检验用样品的生产要求:建议进一步明确用于注册检验的样品是否必须来自符合GMP条件的商业化规模生产线,以及对于治疗用生物制品,工艺性能确认(PPQ)批次是否可用于注册检验。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计划和项目 timelines。
  1. 术语与定义的一致性:建议确保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如“技术转移”、“工艺验证”、“可比性研究”等)与ICH、中国药典及其他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中的定义保持一致,以减少歧义。

我们相信,这些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该指导文件,使其在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前提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已上市境外治疗用生物制品有序、高效地转移至境内生产,最终惠及中国患者。

感谢贵中心为完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并期待该文件的正式发布。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分公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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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30 19:47:34